专利纠纷案例二例
这里将二个专利纠纷的案例放到这里,可以作为专利教学时的案例。
编者按:这里将二个专利纠纷的案例放到这里,可以作为专利教学时的案例。
一支笔引发专利纠纷 晨光、得力两大文具企业对簿公堂
来源:中国日报上海记者站
小小一支笔,便宜的大概一两元,贵一点的也就十来块,但是谁能想的到,就那么小小的一支笔都能引发一场诉讼,被告被判赔了十万元。2016年12月2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与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力公司”)、济南坤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森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得力公司、坤森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晨光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得力公司赔偿晨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大同小异,“得力”侵犯“晨光”专利权
原告晨光公司是一家主营文具的综合性公司,于2009年11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ZL200930231150.3号外观设计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2015年11月,晨光公司发现得力公司制造并销售的得力思达波普风尚[**]32160中性笔与晨光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且外观设计近似,另外,被告坤森公司亦在天猫商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晨光公司认为,得力公司、坤森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晨光公司专利权的侵犯,故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被告得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万元。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产品外观设计在基本构成、笔帽和笔杆的整体形状、笔杆顶部与笔帽顶部的形状、笔夹与笔帽的连接方式、笔帽相对于笔杆的长度、笔夹下端长出笔帽的长度等方面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点在于,被诉侵权设计的笔杆靠近笔尖约三分之一处有一环状凹线设计,笔夹外侧有长方形锥台突起,笔夹内侧为光滑平面,笔夹下端是平直的,而原告外观专利设计中或者没有、或者不同。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原告享有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当受到保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设计在整体上采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近似的设计风格,其与授权外观设计的区别点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即不构成实质性差异。因此,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得力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被告坤森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被告得力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坤森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上海知产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得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简单增加不同色彩和图案算不算侵权?
在庭审中,被告得力公司辩称,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不同的色彩和图案,而这种色彩和图案对整体视觉效果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故其产品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并未明确要求保护色彩,从图片或照片中显示的授权外观设计来看,其并不存在因形状产生的明暗、深浅变化等所形成的图案。另外,被诉侵权设计在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近似的形状之余所附加的色彩、图案等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对侵权判断不具有实质性影响,否则,他人即可通过在外观设计专利上简单增加图案、色彩等方式,轻易规避专利侵权,这无疑有悖于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立法本意。因此,上海知产法院对被告得力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审判长、上海知产法院院长王秋良表示,企业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对新产品的自主研发上应投入更多的精力,对于自身产品的研发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也应有较为专业的认知,如果认识不足、处理不当,不仅容易构成侵权,也会因此对自己的企业形象造成一定的冲击。
蒙牛"未来星"构成对伊利"QQ星"侵权 被判赔215万
来源于网络
2016年12月27日,我国乳品行业两大领军企业伊利公司和蒙牛公司,因一款营养果汁酸奶饮料引发不正当竞争诉讼。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近日审结此案,认定蒙牛公司存在攀附恶意,构成对伊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承担215万余元的经济赔偿和合理开支费用。
伊利公司起诉称,“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是其于2012年上市销售的专为儿童设计的饮品,包括香蕉口味和草莓口味。该产品包装、装潢设计独特,是根据迪斯尼卡通形象在国内首创的3D立体包装。该产品自2012年面世以来,获得多个奖项。经过广告投放与宣传,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极高,是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知名商品。
伊利公司发现,蒙牛公司于2015年4月上市了名为“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的产品,该产品也包括香蕉和草莓两个口味,包装装潢以卡通形象为蓝本,也是3D立体形状,且卡通形象特点类似。作为同类产品,伊利公司与蒙牛公司的产品被并列摆放在货架上,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而且,蒙牛公司的产品销售范围广、销量大。
伊利公司认为,蒙牛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其包装、装潢与伊利公司的在组成要素、设计风格等方面相同或近似,产品名称也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极易产生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蒙牛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蒙牛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支出100万元。
蒙牛公司辩称,伊利公司的产品不具备知名度和特有性,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双方的包装装潢不构成近似;双方商品没有混淆的可能性;蒙牛公司的商标本身具有极高知名度,没有侵占伊利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蒙牛公司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包括自己的瓶身和设计。
蒙牛公司认为,伊利公司的产品名称是通用名称,不具有知名性,不能被伊利公司独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伊利公司同时起诉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家超市,要求其停止销售蒙牛公司的涉案产品。该超市辩称,其无法对两家国际知名的奶业集团的产品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进行判断的能力,且其通过蒙牛奶站进货,有合法来源。请求法院驳回伊利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伊利公司“QQ星”、蒙牛公司“未来星”是两个各自旗下独立的、专门针对儿童群体研发的牛奶品牌,在该领域展开激烈竞争。双方在产品类别、用户群体、盈利模式、市场细分领域等方面均有重合,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法院认定,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系知名商品,其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伊利公司对此享有的相应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蒙牛公司被诉产品的包装、装潢与伊利公司相关产品存在整体风格的相似性、联系性,且均使用了深受儿童喜爱的经典卡通人物,容易让人产生系列产品的感觉。蒙牛公司的行为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法院认为,蒙牛公司推出同类产品的时间晚于伊利公司,其不可能对伊利公司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并不知晓,存在攀附恶意。蒙牛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产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海淀区某超市应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同时蒙牛公司应当消除影响,并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5万元。
文章来源网络